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更好地服務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湖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可以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機關應當統籌規劃本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公務員定期轉任制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任對象、條件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轉任的;
(二)優化隊伍結構需要的;
(三)需要通過轉任提高能力素質的;
(四)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
(五)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轉任的。
第七條 轉任的公務員應當是在編在崗并依法依規進行公務員登記的人員,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資格條件,具有正常履行擬任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學歷。轉入省直機關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轉入市州以下機關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任職年限和工作經歷。應當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含試用期),一般應當在擬轉出單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職務和新晉升職級的應在現任職務職級崗位任滿1年。
(三)年齡。轉入省直機關,擔任縣處級職務或四級調研員以上及相當層次職級的,一般不超過50周歲,其中省直機關之間轉任的,一般不超過55周歲;擔任鄉科級以下職務或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職級的,一般不超過40周歲,其中省直機關之間轉任的,一般不超過45周歲。市州、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對本轄區的公務員轉任年齡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應當為稱職以上等次。
因工作特殊需要進行的公務員轉任,以及同一主管機關不同部門之間的公務員轉任,經擬轉入機關黨組(黨委)研究,按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轉任資格條件。
第八條 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內設機構擔任正職滿5年或者擔任副職、正職合計滿8年的,應當轉任;在同一內設機構擔任副職滿8年的,應當轉任。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其他在同一內設機構工作滿10年的,可有計劃轉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前款所稱的工作特殊需要,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正在承擔重大專項工作,轉任可能影響工作順利推進的;
(二)職位專業性強,本機關暫無其他合適人選的;
(三)其他確需暫緩轉任的情形。
第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一)試用期未滿的;
(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任的情形。
第十條 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通過定向招錄、專項招錄、特殊職位招錄以及其他因政策傾斜錄用的公務員,其轉任應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或招考時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等要求。
第十一條 從下級機關轉任的公務員,原則上2年內不得再轉任到其他機關,原由組織選派到下級機關任職或者從鄉鎮(街道)機關轉任到縣級機關的公務員除外。
第十二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務員轉任,加強公務員培養鍛煉,提升能力素質,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缺乏基層工作經歷的應有針對性地安排轉任到基層工作,缺乏現任職務兩個以上崗位任職經歷的有計劃地安排轉任。積極推進重要部門、重要崗位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三章 轉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條 同一機關內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二)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
(三)辦理任免職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機關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據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二)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征求轉出機關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
(五)轉任公示。
(六)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七)辦理調動和任免職等相關手續。
同一主管機關不同部門之間開展公務員轉任的,可以適當簡化程序,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管理權限審批和辦理相關手續,各單位可研究制定具體辦法。以下幾種情形仍需按前款規定辦理:
(一)省直機關(或垂直管理系統省級機關,均含設在長沙地區的直屬單位)及其駐長沙地區工作機構,從長沙地區以外轉任公務員的;
(二)垂直管理系統省級機關(含設在長沙地區的直屬單位)從駐長沙地區工作機構轉任公務員的;
(三)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機關從省直監獄、戒毒所等轉任公務員的。
第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公務員跨地區、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關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或者直接提出擬轉任人選。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四)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
(五)辦理調動和任免職等相關手續。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認為確有需要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機關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公務員,一般采取公開遴選或者其他比選擇優方式產生轉任人選。
省直機關之間公務員轉任的,公務員轉任進入機關擔任縣處級職務或四級調研員以上及相當層次職級、進入市州以下機關擔任鄉科級職務的,可以采取組織推薦、直接考察的方式產生轉任人選。機關工作確實有特殊需要的,事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組織推薦、直接考察的方式產生轉任人選。
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公務員轉任,轉任人選產生方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決定。同一主管機關不同部門之間公務員轉任符合適當簡化轉任程序情形的,轉任人選的產生方式可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管理權限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對擬轉任人選組織考察的,應當依據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和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和職位匹配度,突出政治標準,強化工作實績、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和專業素養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當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必要時,應當對相關問題作出專題說明。
考察時,應當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擬轉任人選面談等方法,聽取擬轉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認真審核干部人事檔案和有關資料,加強公務員身份和任職經歷合規性審查;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擬轉任人選確定后,參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轉入、轉出機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需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轉任手續的,轉入機關應嚴格按要求提供呈報審批材料,包括轉任請示和黨組(黨委)會議紀要、轉任審批表、考察材料、廉政和公示情況、編制使用核準通知單、干部人事檔案、檔案審核情況表等。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審批辦理公務員轉任時,應當加強與編制、公務員登記、工資審批和干部監督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審查把關。
第二十三條 轉入機關應當及時與轉任后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心關愛和指導幫助。
第二十四條 轉出機關應當配合轉入機關做好擬轉任人選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真實情況,提供客觀真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等材料,及時轉遞干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等。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突破編制限額、職數;
(二)不得突破資格條件;
(三)不得違反規定程序;
(四)不得借機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六)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市兩級機關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下級機關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關于公務員轉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