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人:米俊宏
- 電話:0745-2713819
(一)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業務工作的指導、調度、稽查、監督和考核評價等事務性工作。
(二)以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統一執法,集中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流城水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
(三)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隨機抽查;負責生態環境突發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防范、預警管理、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工作;監督實施除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以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四)承擔制定執法標準規范,開展執法稽查和培訓;負責全市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現場監督管理
(五)負責受理生態環境保護舉報(信訪)和管理“12369環保熱線,轉辦、督辦生態環境保護舉報(信訪)案件,組織對較大信訪維穩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
(六)負責全市重大環境違法案件,跨區域、流城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
(七)負責鶴城區、懷化經濟開發區、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
(八)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及運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實施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一體化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依法履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發現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配合其依法立案查處。市生態環境局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實行分級集體審議制度。
2.與市市場監管、市交通運輸、市文化市場、市農業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執法監管機制。
3.自然資源、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生態保護和修復,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積極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在日常監督管理中,行業管理部門發現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由其依法立案查處。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設下列內設機構,規格為副科級
(一)綜合部,負責機關的日常運轉以及黨建、干部人事、財務、政務公開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后勤、資產與裝備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及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計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等工作。
(二)信訪室。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和環境污染事故與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負責全市環境污染投訴舉報的受理和回復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城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污染源信息系統和移動執法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12369”環保熱線的值班值守和任務派遣等工作;指導縣市區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處置工作。
(三)執法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安排的專項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和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承擔中央和省市交辦的較大、重大生態環境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和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四)案件審理室。負責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協助市生態環境局法制部門承擔有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督指導和執法稽查工作;負責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調聯動工作;負責與其他領域綜合執法隊伍的協同聯動工作。
直屬機構
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設鶴城、懷化經濟開發區、懷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個直屬大隊,均為正科級,實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市生態環境局所在地分局雙重管理,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管理為主的體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檢查;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舉報(信訪)的處理,生態環境信訪維穩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執法事項違法案件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
- 負責人:曾翔舟
- 電話:0745-2712296
(一)負責為市生態環境局行使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宏觀決策提供技術服務保障,為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服務。
(二)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環境現狀調查、環境統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自然生態環境修復、“三線一單”調整等問題的研究,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政策咨詢和決策支持。
(三)承擔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地方標準技術歸口的技術支持、生物多樣性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承擔或組織全市法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環保工程、環保措施的技術審查工作。
(五)承擔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平臺的建設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減排指標的認定、審核與管理等相關服務工作。
(六)承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指標儲備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為排污權與排污許可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七)承擔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懷化市生態環境事務中心設下列內設機構,規格為副科級:
(一)綜合部,主要負責中心的日常運轉以及黨建、干部人事、財務等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服務部,主要承擔涉及生態環境戰略規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三線一單”調整等科學研究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地方標準技術歸口的技術支持,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技術評審審查等工作。
(三)排污許可技術服務部。根據全市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做好污染物減排認定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的減排認定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許可證核發和證后管理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四)污染防治技術部。承擔市級污染治理技術方案和科研項目的技術評審,水、氣、土壤風險評估報告的技術評審復核,環境現狀調查、自然生態環境修復、生物多樣性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等工作。
(五)生態技術服務部。主要承擔參與綜合性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聯絡、生態環境戰略規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等職責;為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六)信息技術部。主要承擔生態環境大數據資源建設及信息系統運營維護、配合做好政務信息發布等相關服務工作。
(七)社會宣傳部。主要承擔參與編制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 育規劃計劃 ,組織開展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配合做好生態環境 新聞發布及報道等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志愿活動、 全市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創建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管理,協助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及應對等工作。
- 負責人:儲艷林
- 電話:0745-8850589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吳俊成
- 電話:0745-8222786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鄧曉曲
- 電話:0745-2715061
1.承擔鶴城區、經開區、高新區的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地方事權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專項監測等事務性職責。
2.承擔全市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執法監測。
3.承擔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在用發動機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性監測等事務性職責,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機動車移動遙感監測等工作。
4.為鶴城區、經開區、高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價工作、自動監測、預警預測、生態環境監測網點建設及維護、生態信息發布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承辦局黨組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 負責人:楊勝
- 電話:0745-2249595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曲嘯兵
- 電話:0745-2312571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謝吉迅
- 電話:0745-2837376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胡業森
- 電話:0745-4322099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諸學成
- 電話:0745-5224666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龔劍鋒
- 電話:0745-3224931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滕明澤
- 電話:0745-5850898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姚建英
- 電話:0745-6222876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舒海榮
- 電話:0745-2158204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劉遠宏
- 電話:0745-2812369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易小軍
- 電話:0745-7731877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黃方剛
- 電話:0745-7622484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負責人:周立元
- 電話:0745-8622316
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規范、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上級核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措施,監督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
4.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本轄區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化學品、危險廢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5.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6.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8.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
9.協調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對同級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對“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貫徹落實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請問責。
10.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11.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