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27 18:00 信息來源:懷化市審計局
2017年,某市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利息收入等非稅收入4.74億元未及時足額劃解國庫。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非稅收入6,619.01萬元未劃解財政專戶。
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條“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五條第一項、第六項“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的規定,審計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意見: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將延壓繳庫收入及時足額劃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典型意義:
為保障非稅收入的安全與完整,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