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0-28 15:27 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司行罰決字〔2024〕2號
當事人:王啟明,男,57歲,漢族,大學本科學歷,居民身份證號:************,現為湖南福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4312199110550219,住址:************。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違法事實:經查,2023年10月至12月期間,王啟明向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李某某交了3個月租金共計1000元,租用其辦公場所作為私人接待室,并在玻璃門上張貼個人手機號碼。
違法所得:經查,王啟明在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約過自己的當事人談業務,但沒有證據表明因該接待室對外電話承攬了新的業務,沒有發現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王啟明律師執業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律師身份。
證據二:1000元租金繳款證明和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玻璃門上手機號碼照片。證明王啟明租用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場所作為私人接待室的事實。
證據三:懷化市司法局對王啟明行政處罰案件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王啟明承認租用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場所作為私人接待室承攬業務的違法事實。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王啟明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當日向我局提交《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承諾》。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當事人王啟明在湖南福耀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租用懷化友平法律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場所作為私人接待室承攬業務,違反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和《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王啟明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如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相關法律及規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三)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