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統籌規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規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五)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備案工作。
(六)負責指導全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承辦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登記工作。受理有關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審查申請。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八)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承辦或指導部門辦理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行政復議事項,承辦或指導有關單位辦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項;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九)承擔統籌規劃全市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十)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十一)指導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十二)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的初審呈報和證書發放有關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者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指導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
(十四)負責全市法治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合作交流。承擔市政府涉外協議等文件的法律審查工作。
(十五)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六)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