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機構全稱為“懷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正處級別,由懷化市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和管理,懷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有行政編制17個。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文化宣傳教育和創建科、民族科、宗教科共5個科室。下設二級機構——懷化市民族研究和宗教事務中心,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有全額事業編制7個。2025年實際工作人員(含市民族研究和宗教事務中心)22人。
懷化市民族工作部門最早成立于1953年3月,當時設立的是黔陽專區民族事務委員會,配專職干部2人。1955年撤銷黔陽專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工作任務由地委統戰部擔負。1973年6月至1979年2月,民族事務工作由地委宣傳部負責。1979年改由地委統戰部兼管。1980年7月,恢復成立黔陽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后黔陽地區改稱懷化地區,隨之改稱為懷化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1983年7月,將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作為行署的直屬機構,定為相當縣級單位,業務歸口地委統戰部領導。同年8月,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不再作為實體機構,只保留名義。在此期間,地區民委實際與地委統戰部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員,在地委統戰部內設民族宗教科,具體負責全區的民族事務工作。1984年5月,恢復懷化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并作為行署的一個工作部門,民族事務工作由行署領導,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和干部管理,歸口地委統戰部。1989年12月,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正式列入行署機構系列,民族事務工作直接由行署領導,民委干部歸口行署辦戰線管理。1998年隨懷化地改市,改稱懷化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由市政府直接領導,歸口市政府辦戰線管理。懷化市宗教工作部門1992年以前屬于懷化地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科;1992年—1995年屬于懷化地區地委統戰部宗教辦;1996年初改為懷化地區宗教事務辦公室;1997年7月改為懷化地區行署宗教事務局(市政府辦內設機構為副處級單位);1998年5月撤地設市改為懷化市宗教事務局(市政府辦內設機構為副處級單位);2010年9月至今機構改革與懷化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合并為懷化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19年4月更名懷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由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和管理,仍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重大問題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
(二)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組織指導民族自治縣和民族鄉重大慶典活動,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負責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審核工作。
(三)加強與各民族地區的聯系和交往,組織開展周邊地區民族聯誼活動,參與協調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系,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參與做好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負責協調推動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研究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組織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和少數民族文藝匯演,負責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協調組織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八)負責全市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涉外事宜,幫助和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境外宗教界友好交往活動。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間信仰和管理事項。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賦碼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做好市級以上重點寺觀教堂管理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市性愛國宗教團體,搞好民主協商和合作共事關系。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訓、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指導縣區建立“三級網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指導全市宗教界開展自養工作。指導合法宗教場所開展“五進五好”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性宗教團體換屆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薦安排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