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
發布時間:2023-03-27 14:46 信息來源:懷化市林業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行政法案例(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執法)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21年度森林督查時,發現毀林專項59號圖斑內59-5號小班因修建房屋占用林地發生變化, 2021年12月23日沅陵縣林業綜合執法大隊和林業技術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經調查,當事人系肖家橋鄉全家坪村村民舒XX,2019年時,他以25000元補償款的形式占用全家坪村張爾院組組集體責任山林地(小地名“塘沖”),接著開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所占用的林地沒有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該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調查與處理】當事人系肖家橋鄉全家坪村村民舒XX,2019年他以25000元補償款的形式占用全家坪村張爾院組組集體責任山林地(小地名“塘沖”),接著開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經林業技術人員利用GPS和1:10000地形圖對現場范圍進行調繪,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測算為0.0112公頃(計0.168畝);地類為喬木林地,林地保護等級二級,森林類別為國家二級公益林。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和《湖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試行)》,參照《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第6號)第四部分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擬對當事人舒XX作出如下林業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你將擅自改變林地用途0.0112公頃(計0.168畝)的林地,限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罰款人民幣1680元。
【法律分析】 對于當事人舒XX違法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本案當事人開挖、平整林地,修建房屋時沒有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已經構成了涉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本案當事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挖、平整林地用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規定。
本案決定裁量權理由為:參照《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第6號)第四部分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擅自將公益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面積1.5畝以下的,處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本案當事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挖、平整林地面積0.112公頃(0.168畝),用于修建房屋,符合上述規定。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參照《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策〔2018〕第6號)第四部分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和使用《湖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試行)》。本案當事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挖、平整林地面積0.112公頃(0.168畝),用于修建房屋,應當處每平方米15元罰款。
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行政處罰適當
【典型意義】占用林地的農村自建房不是想建就建,是要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對農村自建房進行審批備案,只有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則就構成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對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要嚴格依法實施懲戒。
除此之外,加大農村自建房的審批備案的宣傳,持續優化縣鄉審批協作機制、完善審批備案流程,確保我縣林業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工作不斷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