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非法收購林木案
發布時間:2023-12-27 14:50 信息來源:懷化市林業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非法收購林木案
檢索主題詞:以案釋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周某某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7時在芷江侗族自治縣羅舊福橋木材加工廠內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杉原木。當天上午9時我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在巡查木材加工廠時發現周某某非法收購的杉原木。經勘驗檢查,該杉原木共計90件,材積4.074立方米。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收購的杉原木90件,計4.074立方米;并處違法所得0.8倍的罰款計2592元。
【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違法行為人周某某在其經營加工的木材加工廠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杉原木,經勘驗檢查,該杉原木共計90件,材積4.074立方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積極配合林業執法人員執法。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 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行為
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標準處罰:
(1)、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5立方米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5立方米的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10立方米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
(三)執法易錯點或示范點
該案違法主體是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易于《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部分第十三條相混淆,第十三條為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林木行為,這一條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木材。這一條款限制在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木材。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收購時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但如何定性明知是盜伐、濫伐?目前行政執法上無相關規定,我們在固定證據上也不好操作。因此,在無相關證明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林木的證據的基礎上,我們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