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4-09-24 11:19 信息來源:懷化市林業局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培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從林地、林木、林生態多維激發林業經濟發展潛力,有效盤活森林資源。到2025年,集體林權制度更加完善,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穩步增加,林業經濟持續發展。在此基礎上,通過繼續深化改革,推進集體林科學高效經營,森林資源總量穩步增加,森林生態功能不斷增強,森林資源利用明顯增效,農民林業收入持續增長,林業安全防線更加牢固,為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三權分置”

1.落實所有權。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依法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

2.穩定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發包方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村民會議決定等形式強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承包期屆滿時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鼓勵進城落戶農民將承包林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對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按規定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3.放活經營權。建立健全林地經營權流轉制度,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或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林地經營權再流轉不設間隔期。完善產權交易規則,支持集體林地經營權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制定林權登記操作規范,優化不動產登記系統,增加林地經營權等權利類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申請對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登記發證,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數據未整合、調查測量精度不夠、地類重疊等原因拒絕受理。林地經營權不動產權證書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確保林地范圍和林地保有量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支持可利用灌木林地適度發展經濟林。推廣靖州縣林下空間經營權確認、登記、流轉、融資機制。推廣溆浦縣林地信托模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分散的林地經營權進行集中并統一流轉。

4.規范合同訂立。集體林地的承包和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推廣使用國家示范合同文本,加強合同檔案管理。

(二)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5.培育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支持小農戶聯合開展生產,推廣家庭聯合經營。引導農民采取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林地經營權轉讓或受讓等方式組建家庭林場。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集體林場。支持成立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或林業企業。鼓勵通過租金動態調整、入股保底分紅、勞務用工優先等利益聯結形式,引導農戶將林地經營權流轉給林業規模經營主體。重點發展林權變股權、農戶當股東、收益有分紅的股份合作經營。

6.推動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參與集體林經營。鼓勵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開展聯合經營,并探索林票制度。分區分類探索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7.實施收益權證制度。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將集體林地收益權量化到戶,收益權證發放到戶。

8.加強糾紛調處。進一步完善集體林地權屬糾紛調處機制,建立健全“鄉村調解、市縣仲裁、司法保障”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將糾紛調處納入全省平安建設考評體系。

(三)切實加強森林經營

9.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圍。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合理優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比例,對森林生態區位不重要或生態狀況不脆弱的集體林地可依法依規調出公益林范圍。健全天然林管理制度,對森林起源存疑的地塊依法依規重新認定。

10.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經營面積500畝以上的林業規模經營主體,按照國家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規范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其作為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單獨編制采伐限額、審批林木采伐、安排林業項目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11.推進森林經營提質增效。深入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推廣近自然經營等森林高效經營模式,科學選擇和推廣鄉土樹種及珍貴樹種,調整優化林分結構。根據國家部署,推動開展集體林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探索差異化森林經營補助政策,重點支持中幼林撫育和退化林修復。

(四)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

12.改革采伐管理制度。實行林木采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對按規定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經營主體一次性下達5年林木采伐限額。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額,森林撫育和低產低效林改造所需采伐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額。完善采伐技術規程,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明確人工公益林更新條件。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積不超過30立方米的,取消伐區調查設計、伐前查驗等程序,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探索開展人工商品林皆伐與撫育間伐按面積審批。

13.強化采伐制度執行監管。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和告知承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將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采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為,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將依法采伐的木材納入政府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充分體現依法允許的森林采伐量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貢獻。

(五)積極支持產業發展

14.大力發展林業經濟。加快推進油茶、竹木、林下經濟、生態旅游和森林康養、花木等特色優勢千億產業發展。持續推進油茶產業轉型升級,鞏固油茶第一大省地位。加快竹產業高質量發展,通過政府采購積極推廣應用木竹結構建筑和木竹建材,推動將“以竹代塑”產品納入政府采購支持范圍,大力培育竹產業園區、龍頭企業,建立鏈條緊密、三產融合、科技支撐、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竹產業發展體系。依法合理利用林下空間,大力發展以林果、林藥、林菌、林禽、林蜂等為主的林下經濟,出臺促進林下中藥材種植等相關措施。充分利用森林景觀資源開展旅游活動,開發森林康養產品。制定推進花木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具體措施,支持花木基地、花木產業園、花木種質資源庫建設。

1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將一批用于造林撫育、竹筍生產、油茶果采摘剝殼烘干、木竹采伐運輸加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生產的先進適用機械按程序列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保障林業產業用地,按規定將林業產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統籌保障產業發展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合理用地需求。結合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實施,支持林業產業路、旅游路、資源路、森林防火應急道路、林區對外連接道等集體林基礎設施建設。實施一批以工代賑項目,引導林業規模經營主體承擔或參與項目建設。培育一批現代林業產業園區、龍頭企業,扶持一批專精特新林業企業和以林業產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強鎮。支持林地面積、森林蓄積量、林業產業總產值等主要指標突出的林業大縣培育林業支柱產業。

16.加大品牌建設力度。加強“湖南茶油”“瀟湘竹品”等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支持湖南茶油公共品牌產地溯源認證,鼓勵培育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積極推進林產品“兩品一標”認證,推動建立全省統一的林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六)探索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17.探索建立碳匯價值實現機制。開展林業碳匯本底調查,推動建立健全林業碳匯相關技術標準和計量監測評估體系。建立林業碳匯管理平臺,構建全省林業碳匯“一張圖”,積極參與碳市場建設。探索林業碳匯開發利用和林業碳票制度。發揮林業碳匯優勢,推動長沙橘子洲“零碳島”建設,逐步推進“零碳機關”“零碳社區”等零碳單元建設。探索“生態司法+碳匯”工作機制。

18.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探索縣域間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積量指標交易機制。統一天然林管護和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償政策,健全天然林和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探索森林生態效益差異化補償制度,根據生態保護貢獻、生態區位重要程度、森林管護難度、林分質量好壞等因素實施差異化補償。

19.拓寬林權價值增值路徑。建立健全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明確分級保護、差異化利用措施。鼓勵采取租賃、贖買、置換、合作等方式妥善處置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探索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創新林業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油茶貸、竹林貸、林下經濟貸、花木貸等特色信貸產品,探索基于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推廣沅陵縣公益林天然林收益權質押貸款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發行鄉村振興票據、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或以林權作為擔保發行債券。落實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開發各類林業保險產品,省財政按規定給予獎補。

21.完善林業金融支撐機制。加強林權抵押貸款統計,統計結果與林業等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將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經營主體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范疇。商業銀行林權抵押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標準,規范評估行為,對30萬元以下林業貸款項目由銀行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支持組建林權收儲機構,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儲分散林權。推廣會同縣“政府搭臺、銀行貸款、保險承保、收儲兜底”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

(八)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2.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加快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清理整合匯交,妥善解決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問題。對已制作林權證但未發放到戶,且承包經營權未實際明確到戶的集體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探索依法定程序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將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戶。因退耕還林、地類調整等原因未辦理過林權證,因“三權分置”改革后流轉林地經營權,因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進行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的,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加強林權管理信息化建設,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平臺有效對接,實現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23.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選擇2—3個自留山面積較多的市州,探索將農民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完善農民繼承和自愿有償退出政策。

三、保障措施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堅持省級部署安排、市縣分級負責、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將改革工作納入林長制工作范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省林業局負責協調推進本實施方案明確的各項任務措施,建立客觀反映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的評價指標體系;各責任部門要主動作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勵各地大膽創新,加大投入,推動改革不斷取得實效。凡涉及調整現行省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按有關程序經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或省政府授權后實施。改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省林業局和各市州要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