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林業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林業行政處罰清單
發布時間:2023-11-01 12:06 信息來源:懷化市林業局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1 |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輕微,經教育及時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一十四條 |
2 |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行為 |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自行恢復林業服務標志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
3 |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
開荒、修墳、立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進行了修復,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 |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毀損溶洞資源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4.《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零五條 |
4 |
刻劃、涂污風景名勝區景物、設施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行為 |
首次在景物和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破壞程度輕微,主動及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補救措施,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 |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零六條 |
5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
制作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但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主動及時進行了改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七十五條 |
6 |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為 |
及時停止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屬于非經營活動,并整改到位,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 |
1.《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九十一條 |
7 |
不遵守森林公園規章制度或不服從森林公園管理的行為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 |
1、《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條件的森林公園管理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
8 |
損毀國有林場林木及設施、設備的行為 |
首次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態度好,及時改正 |
1、《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二)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并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
9 |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經勸阻后及時撤離,對自然保護區未造成影響,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八條、分則第九十六條 |
10 |
未按規定包裝、標識食用林產品的行為 |
在限期內停止出售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林產品,并按規定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 |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3.《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第九條、分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