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04 10:08 信息來源:懷化市交通運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部省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交通運輸執法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近日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湖南省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便于各方了解有關背景和主要內容,現將《清單》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中央有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求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是法律有規定。今年1月22日修訂、7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編制“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要求。
三是部省有部署。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解決好為誰執法問題,2021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交法發〔2021〕53號),要求優化改進執法方式,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湖南省司法廳關于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湘司發〔2021〕12號)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門、本領域免罰輕罰事項,明確免罰輕罰規定具體適用,盡量壓縮裁量空間,切實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四是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門履職水平,在微觀執法過程中避免簡單化”。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上要求,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糾正執法不嚴、簡單粗暴、輕重不一等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湖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湘政辦發〔2021〕18號)提出,要推行柔性執法,制定“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
五是保證交通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引導和促進人民群眾自覺守法,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編制原則
一是審慎包容。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鼓勵和引導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釋放政策紅利的同時,又結合執法實際從嚴把好關口,最大限度維護公共利益,真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融合。
二是精準監管。全面梳理交通運輸領域“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依法對“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情形予以具體化、明確化,為行政執法提供明確的指引,實現精準執法、“柔性執法”,提升執法效能和社會效果。
三是動態調整。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改革推進事權、職責調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
四是協調統一。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將“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的運用與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效銜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清單》是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普遍適用的裁量基準,對《清單》中列舉的違法行為、符合《清單》規定情形而不適用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及時報告。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再次明確“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概念,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梳理出輕微不罰5項,首違不罰32項,并明確具體適用不予處罰的條件,以及在我省適用時間和空間范圍。
三是明確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可根據本市州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和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完善“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清單,按程序批準后,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備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