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行政處罰案
HHCC〔2014〕第3號
行政執法機關: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
當事人:張XX
一、案件事實
2013年11月28日10時54分,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民警彭XX、張XX在懷化市迎豐東路與五溪大道交叉路口執勤時,查獲張XX駕駛的湘XX重型自卸貨車欄板加高40cm,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開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責令張XX自行切割貨車車欄板加高部分,并于15日內到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接受處理。同日,經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負責人批準,對張XX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張XX于11月29日到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接受處理,民警楊XX、胡XX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了詢問調查,調查查明張XX于2013年11月28日在懷化市迎豐東路與五溪大道交叉路口駕駛的湘XX重型自卸貨車,存在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行為。
11月29日,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向張XX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等內容,違法行為人張XX當即表示接受處罰,并于當天對貨車車欄板加高部分切割到位。
11月29日,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法制機構對該案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辦案程序、處理意見進行了初步審查,并提出了初審意見。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負責人對此案進行了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處理意見適當。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張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決定結果
2013年11月29日,經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負責人批準,決定對張XX處以500元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懷化市華融湘江銀行或懷化市郵政儲蓄銀行河西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交決字〔2013〕第XX號)。
2013年11月29日,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張XX。同日,張XX對處罰決定書予以簽收。
四、說明理由
(一)對證據采信理由的說明
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對該案的調查取證,符合《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人張XX對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收集的證據未提出不同意見,這些證據證明張XX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事實、情節、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
1.張XX身份證的復印件,證明張XX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2.現場對違法車輛進行拍照,固定證據。
3.調取了違法車輛信息,將其貨廂數據與實際數據進行比對。
4.處罰中心民警對張XX的詢問筆錄,證明了張XX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違法事實。
(二)對依據選擇理由的說明
張XX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決定裁量理由的說明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雖條款規定了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但《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2013版)〉的通知》(湘公交傳發〔2013〕47號)明確規定對代號10870的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處罰裁量權標準為500元,沒有裁量幅度。因此,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對張XX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行為經過調查屬實后,直接處以500元罰款的處罰。
五、告知權利
張XX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懷化市人民政府或懷化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