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預售行政處罰案
HHCC〔2014〕第2號
行政執法機關:懷化市房產管理局
當事人: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實
2013年5月24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于XX路的XX房地產項目存在違法預售商品房的行為。同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楊XX、潘XX對該項目售樓部進行了現場調查,并就XX項目違法預售的行為對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勸導,并依法下達了《房產監察通知書》和《限期整改通知書》。2013年5月25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對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預售XX項目商品房的行為進行立案。5月30日對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XX進行了詢問調查,并調取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XX(三期)內部認購書、收款收據的復印件。經調查查明,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5月10日分別向彭XX、丁XX違法預售XX項目商品房,并收取認購定金2萬元。
2013年6月16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向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告知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質證和聽證的權利。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質證和聽證。
2013年6月27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分管負責人組織對此案進行了集體討論,形成了集體意見。6月28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法制科對案件的事實、理由、依據、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了初步審查,并提出了初審意見。同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負責人對該案進行了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意見適當。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取得XX三期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情況下預售商品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決定結果
2013年7月3日,經懷化市房產管理局負責人批準,決定對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預售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萬元的處罰。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須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懷化市迎豐支行繳納罰款,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懷房罰字〔2013〕第XX號)。
2013年7月8日,懷化市房產管理局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XX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簽收。
四、說明理由
(一)對證據采信理由的說明
懷化市房產管理局對該案的調查取證,符合《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這些證據證明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預售XX項目商品房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
1.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證明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2.編號為“懷建13-XX”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字第XX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懷國用(2004)字第出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XX項目開發主體的客觀事實。
3.懷化市房產管理局房政科出具的證明1份、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權代理人楊XX的《詢問筆錄》、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三期項目部收據復印件2份(編號為:XX、XX)、《XX三期內部認購書》2份(編號為:XX、XX),證明了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預售XX項目商品房的違法事實。
(二)對依據選擇理由的說明
商品房預售人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因此,此案中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預售XX三期項目商品房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決定裁量理由的說明
關于違法所得問題,根據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三期內部認購書、XX三期項目部收據復印件和對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XX的詢問筆錄,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預售XX三期項目商品房2套,計142.86平方米,每套收取定金1萬元,共收取2萬元認購定金,因此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萬元。
關于對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罰款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懷化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能積極主動補辦手續,預售商品房面積不超過500㎡(或3套)的。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不予罰款”。鑒于懷化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售商品房2套(不超過3套)、142.86平方米(不超過500㎡),且積極主動補辦相關手續,因此對其不予罰款。
五、告知權利
懷化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懷化市房產管理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