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C〔2014〕第4號行政處罰案

發布時間:2014-10-28 08:31信息來源:市法制辦

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車配件行政處罰案

  HHCC〔2014〕第4號

  行政執法機關: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當事人: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實

  2013年5月29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2013年懷化市工商系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計劃,對市區內流通領域汽車配件質量監測抽樣,委托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進行檢測。2013年8月2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寄來的檢驗報告,確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抽檢的標稱生產企業為XX泰明頓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XX的制動器襯片不合格。8月2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負責人批準立案。8月5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檢驗報告(編號:XX)送達給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檢驗結論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李XX和劉XX在5月29日抽檢和8月5日送達檢驗報告的同時,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進銷貨明細表、完稅憑證進行了登記保存。8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胡XX和章XX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人陳XX進行了詢問調查,并調取了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周XX和陳XX身份證復印件。經調查表明,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共購進標稱生產企業為XX泰明頓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XX的制動器襯片44件,進貨價格239.32元/件,銷售價格364元/件,截止到2013年8月5日,已經全部銷售完畢(不含送檢的1件樣品)。總計貨值16016元,已銷售貨款為15652元,售后獲利5361元,完稅2661元(稅率17%),違法所得2700元。

  9月28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負責人組織消保科、法規科、相關科室科長等對案件情況進行了集體討論,形成了結論性意見,制作了《案審會議記錄》。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科對案件的事實、理由、依據、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說理充分、處罰恰當。同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對該案進行了審查,同意集體討論意見。

  2013年9月28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送達了《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懷工商消聽告字[2013]09XX號),告知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裁量基準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內容。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未向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交聽證申請。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車配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決定結果

  2013年10月8日,經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2.罰款28028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具繳款憑證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懷工商案字〔2013〕XX號)。

  同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委托人陳XX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簽收。

  四、說明理由

  (一)對證據采信理由的說明

  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案的調查取證,符合《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以下證據證明了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車配件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

  1.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了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具備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2.2013年5月29日《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1份、現場封樣圖片1張、5月29日行政執法人員抽檢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托書》1份、湖南省汽車摩托車(整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出具的檢驗報告單1份(編號:XX),證明了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為XX泰明頓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XX的制動器襯片質量不合格的事實。

  3.8月5日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8月9日《詢問筆錄》1份、《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汽車配件進銷貨明細表》1份、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完稅證明復印件5份,證明了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經檢驗不合格的標稱生產企業為XX泰明頓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XX的制動器襯片的進貨來源、進銷價格、數量、貨值、完稅以及違法所得情況。

  4.2013年8月5日當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公告圖片1張,證明了當事人按照執法人員要求采取了召回、退市措施。  

  (二)對依據選擇理由的說明

  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車配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決定裁量理由的說明

  關于違法所得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第四條規定:“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第九條規定:“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當事人已銷售貨款為15652元,售后獲利5361元,已經完稅2661元,經計算,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700元。

  關于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汽車配件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問題。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不合格汽車配件總貨值為16016元,違法所得為2700元。鑒于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調查期間,能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對其違法行為的危害有了一定認識,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收到檢驗報告單后還主動采取了召回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從輕處罰:(四)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的規定,應對當事人從輕處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六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二)參照標準:“2.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并處超過貨值金額一倍但不足二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應當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處以超過貨值金額一倍但不足二倍的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鑒于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不合格商品總貨值為16016元,因此,對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出了涉案商品貨值1.75倍28028元罰款。

  五、告知權利

  懷化市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