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編辦2015年政府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總結

發布時間:2015-12-25 16:10信息來源:懷化市政府門戶網站

 

  按照《懷化市政府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懷政辦函〔2015〕73號)要求,由市編辦牽頭,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政務中心配合完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前段工作情況

  (一)依法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2014年7月1日,市政府對外公布了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對原有330項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決定保留行政許可項目8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1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08項,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9項,調整減少97項,本次清理共減少行政審批項目234項,精簡達71%。2015年3月11日,市政府再次公布調整了一批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取消3項,調整2項,承接新增39項,承接省級委托下放29項。國務院部署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后,及時對懷政發〔2014〕9號文件公布保留的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并在懷政發〔2015〕3號文件中予以公布。

  (二)推行權力清單制度。7月27日,市政府對外公布了市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懷政發〔2015〕3號),將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政府部門

  按照清單履行職能,社會根據清單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嚴格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經清理,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共計2911項。其中:行政許可136項、行政處罰 2014項、行政強制 132項、行政征收36項、行政給付15項、行政檢查243項、行政確認48項、行政獎勵40項、行政裁決7項、其他行政權力240項。另有部門共性行政權力39項,審核轉報類115項。

  (三)規范行政審批辦理程序,減少審批環節。該項工作與工作任務涉及到的“對審批項目逐項編制流程圖,明確審批各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和相應責任”是一項整體工作。去年,市審改辦聯合市政務中心對市直相關單位的審批項目重新制定了行政審批流程,做到“項目名稱、實施主體、設立依據、申請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金額”六公開,并于去年12月20日在網上公布,經過優化的行政審批流程平均提速50%以上,有些項目辦理時限提速達到85%以上,部分項目做到即時辦結。同時,對部份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市里先后制定出臺了《懷化市相關審批事項實施統一受理并聯審批暫行辦法》、《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房地產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辦法》,對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城市規劃區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到70個工作日以內。

  (四)實行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直35個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整合了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職能,按照“撤一建一”的方式,設立“行政審批

  服務科”,主要承擔本部門審批服務和牽頭協調職能,即對外代表本單位統一受理、辦結行政審批業務;對內牽頭協調本單位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審核事項,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各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科派員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窗口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授予窗口首席代表享有對即辦件、只需進行書面審查即可做出決定事項的審批權,對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的預審處置權,行使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權,代表本單位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聯合審批并簽署聯合審批事項會簽意見等權限。

  (五)加強行政審批監督制約和動態監督。市政府制定了工作部門責任清單,其中包含各部門行使行政審批權時建立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市優化辦將全市所有有上網審批事項審批過程全部納入電子監察實時監管平臺,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過程的動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審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察、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和輔助決策功能。并向鄉鎮一級輻射,覆蓋率達100%,實現行政審批政務服務電子監察系統市、縣、鄉三級監察網絡無縫對接,實現了市縣鄉一體,同步監管。對未在法定期限辦結審批業務產生紅、黃牌的市直單位和縣市區下發了督辦函,要求說明原因并進行整改。市政務中心實施大廳巡查值班制度,每天一名班子成員帶班,其他科室工作人員分批次輪班,錯時、錯樓層實施巡查,每個樓層統一安裝并啟用了“服務效能視頻監察系統”,實現監控視野

  全覆蓋。

  (六)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清理調整機制。制訂出臺了《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15〕56號),明確目錄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嚴格對行政審批事項的新增、取消、下放、調整等情形進行管理,要求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再行審批,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履行法定手續,確保依法下放。同時,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事項監督制度,對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要進行嚴肅追責。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開展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編制工作。按照省里部署,對我市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編制運行流程圖。

  (二)對中央、省級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及經濟社會管理事項進行銜接落實。

  (三)進一步推動并聯審批工作,促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從減項目到優流程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