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懷化市政府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懷政辦函〔2015〕73號)要求,由市編辦牽頭,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政務中心配合完成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9月22日,市編辦召集市發改委、市政務中心對相關工作進行了梳理部署,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1、依法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2014年7月1日,市政府對外公布了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對原有330項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決定保留行政許可項目8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1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08項,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9項,調整減少97項,本次清理共減少行政審批項目234項,精簡達71%。2015年3月11日,市政府再次公布調整了一批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取消3項,調整2項,承接新增39項,承接省級委托下放29項。國務院部署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后,及時對懷政發〔2014〕9號文件公布保留的1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并在懷政發〔2015〕3號文件中予以公布。
2、推行權力清單制度。7月27日,市政府對外公布了市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懷政發[2015]3號),將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政府部門按照清單履行職能,社會根據清單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嚴格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經清理,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
事項共計2911項。其中:行政許可136項、行政處罰 2014項、行政強制 132項、行政征收36項、行政給付15項、行政檢查243項、行政確認48項、行政獎勵40項、行政裁決7項、其他行政權力240項。另有部門共性行政權力39項,審核轉報類115項。
3、規范行政審批辦理程序,減少審批環節。該項工作與工作任務涉及到的“對審批項目逐項編制流程圖,明確審批各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和相應責任”是一項整體工作。去年,市審改辦聯合市政務中心對市直相關單位的審批項目重新制定了行政審批流程,做到“項目名稱、實施主體、設立依據、申請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金額”六公開,并于去年12月20日在網上公布,經過優化的行政審批流程平均提速50%以上,有些項目辦理時限提速達到85%以上,部分項目做到即時辦結。同時,對部份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市里先后制定出臺了《懷化市相關審批事項實施統一受理并聯審批暫行辦法》、《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房地產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辦法》,對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并聯審批,城市規劃區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到70個工作日以內。
4、實行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市直35個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整合了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職能,按照“撤一建一”的方式,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主要承擔本部門審批服務和牽頭協調職能,即對外代表本單位統一受理、辦結行政審批業務;對內牽頭協調本單位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審核事項,推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分離。各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科派員進駐政務服
務中心(大廳)窗口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授予窗口首席代表享有對即辦件、只需進行書面審查即可做出決定事項的審批權,對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的預審處置權,行使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權,代表本單位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聯合審批并簽署聯合審批事項會簽意見等權限。
5、加強行政審批監督制約和動態監督。市政府制定了工作部門責任清單,其中包含各部門行使行政審批權時建立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市發改委通過網上政務電子監察系統對未在法定期限辦結審批業務產生紅、黃牌的市直單位和縣市區下發了督辦函,要求說明原因并進行整改。市政務中心及時收集和處理進駐各單位在行使行政審批權時存在問題。
二、存在的問題
1、尚有1項工作任務未開展。改進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建立動態清理調整機制工作尚未開展。
2、并聯審批工作需進一步落實。該項工作制定了相應的辦法,但沒有落實到位。
3、兩集中兩到位改革進度需進一步加快。按照《懷化市推行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懷政辦發〔2015〕8號)要求,該項工作需在10月底完成檢查驗收。目前,只有編辦牽頭的職能整合組完成了涉改單位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的整合工作。市政府辦牽頭的場地優化和進駐督辦工作尚未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絡員互通機制,及時溝通工作進度,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2、加強監督檢查。市發改委加強對湖南省網上政務電子監察系統的日常管理,優化行政審批環境,市政務中心加強對行政審批過程的動態監管。
3、加快政務服務建設。根據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明確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的通知》(懷審改發辦[2015]2號)要求,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同市政府辦推進“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對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的網上審批和并聯審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辦。
4、加快制度建設。市編辦負責制定《懷化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及時征求相關市直單位和縣市區審改辦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市政府辦規范性文件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