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0-31 00:00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關于《懷化市公園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懷化市公園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17年11月26日前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懷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出修改意見。
聯系人:劉玉玲 18692522099
米 海 13787515328
周小娟 15074560224
傳真: 0745-2298886
地址:懷化市市民服務中心B棟
郵編: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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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懷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2017年10月 26日
附件:懷化市公園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懷化市公園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的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傳和應急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及歷史文物景區等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分級管理】 公園實行市、縣(市、區)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除市管公園以外的公園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職能分工】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行政管理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行政管理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
第六條【管理方式】 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別、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管理機構等內容。
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條【工作原則】 公園事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規范建設、科學管理、充分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證公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所必需的經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規劃編制主體】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第十條【規劃編制要求】 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公園體系的發展和保護目標,做到布局合理、覆蓋均衡、體系完整、功能多樣;
(二)根據不同區域人口數量,科學規劃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的選址、面積和服務半徑,方便公眾使用;
(三)因地制宜,配套建設農村文體活動廣場;
(四)改善城鄉環境,美化自然景觀;
第十一條【規劃選址】 新建公園應當優先選擇歷史文化遺址、遺跡及自然景觀資源的區域、地點。鼓勵利用荒灘、荒地等建造公園。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程序】 編制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規劃報送審批前,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規劃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使用性質。
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已建成公園用地性質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公園設計】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批準的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二)符合國家公園設計規范;
(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周圍環境、自然條件;
(五)符合配套設施要求。
第十五條【設計程序】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大型及重點區域公園設計方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依法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經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在公園顯著位置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設計原則】 公園設計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注重人文景觀和文化藝術教育內涵,提升公園品質和功能。
第十七條 【綠地設計】 綜合性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其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積不超過其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其他類型的公園按照國家公園設計規范標準執行。
已建成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八條【景觀設計】 公園綠化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態效應和園林景觀,提高公園綠化園藝水平。
第十九條【建筑物、構筑物設計】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其體量、外形、高度、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二十條【配套設施設計】 公園內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避開游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
公園各類設施用電納入市政用電范圍。
第二十一條【防災避險設計】 具備建設防災避險場所條件的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防災避險場所,并配套設置相關設施。
第二十二條【公園施工】 公園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按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確定施工單位。
公園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任意改變。
第二十三條【施工安全責任】 公園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訂立合同,約定公園竣工后驗收交付前施工安全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驗收交付】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經公園建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涉及人身安全的游樂設施的設計、安裝、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定期組織檢測。
第二十五條【資料存檔】 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公園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概念】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的花草、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建筑物、構筑物、環境衛生等日常管理和維護,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安全的休憩場所。
第二十七條【管理制度】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日常巡查、環衛、清掃、值班、安全、維修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園主管部門職責】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公園體系發展和保護專項規劃;
(二)制定公園管護和服務規范、操作規程;
(三)監督檢查公園管護質量;
(四)組織培訓公園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組織公園資源調查,負責公園名錄管理工作;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公園管理機構職責】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護制度;
(二)建立、管理公園檔案;
(三)管理公園內文化健身娛樂、配套服務等活動;
(四)執行安全管理規范,落實公園內安全管理措施;
(五)組織公園志愿服務活動;
(六)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管理】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服務證上崗,恪守職責,禮貌待客,熱情服務;
(二)發現公園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機關;
(三)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公園內的設備、設施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培訓合格并持有上崗證方可操作。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占用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資或者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
各類建設項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園用地。市政工程、公用設施、高壓供電走廊等建設項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占用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植被、景觀管理】 公園的植被養護、景觀保護和設施維護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或者要求:
(一)園容園貌整潔、美觀;
(二)植被長勢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三)樹木枯枝及時清理,植株缺損及時補種;
(四)建(構)筑物和公共服務設施保持完好、整潔,損毀、缺失及時更換;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到位,管理規范;
(六)游樂設施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
(七)其他規定標準或者要求。
第三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文物古跡、古建筑的保護。
公園內的亭、廊、 榭、閣等園林建筑,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新建、擴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十四條【配套設施管理】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園設施的維護,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潔,色彩、外形與園容相協調,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游樂設施保養、維修、更新符合有關規定;
(二)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說明牌、警示牌、導游牌等標牌應按規定標識,采用中外文對照,并保持齊全、清晰、準確。
(四)公共信息標志的設置和維護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管理】 公園的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做到:
(一)保持整潔、干凈,符合觀賞標準;
(二)保持安靜,噪聲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
(三)保持空氣清新,不得焚燒樹枝樹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不得向公園排放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四)保持水體清潔,不得向公園水體傾倒雜物、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 公園內禁止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
(三)駐園單位公務車輛;
(四)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執行環衛、園林等園內管理任務車輛以及公園觀光車輛。
按照前款規定進入公園的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公園管理規定或者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第三十七條【安全管理】 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水上娛樂、花卉盆景等大型展覽、節假日游園等活動要有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出現突發事件時要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設備設施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檢查,保證安全運行,操作人員按照要求持證上崗;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
(五)路口指示標牌、危險區域警示標志和健身、游樂等設施的安全提示標志應當清晰明顯、不缺不漏;
(六)公開公園服務監督電話;
(七)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游園時間管理】 公園應當每天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停閉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收費公園應當在公園入口處張貼公園開放時間公告,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于十六小時。
第三十九條【游園信息管理】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園名錄信息系統,便于公眾查詢。
鼓勵公園管理機構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游園收費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收費公園的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報經物價部門審定。因舉辦展覽等活動需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
公園收費應當對老人、嬰幼兒、殘疾人、中小學生、現役軍人實行優惠。
游樂設施、展覽以及其他活動、有關服務設施的收費標準和審批程序,按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條【使用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游玩、開展集體活動等使用公園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條例及相關公園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從事或者開展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十二條【游園行為】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
(二)在建(構)筑物、標志標牌、樹木上涂寫、刻劃;
(三)在非指定區域游泳、滑冰、垂釣、燒烤、宿營;
(四)恐嚇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
(五)傷害、捕殺動物;
(六)擅自砍伐、移植公園內樹木;
(七)損毀、采挖花草,損壞各類設施、設備;
(八)營火和在禁火區使用明火;
(九)算命、占卜等活動;
(十)散發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流動兜售物品;
(十一)攜帶犬類入園(導盲犬除外)
(十二)其他影響園容、景觀和環境衛生,或者妨礙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游園噪音】 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進行,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期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產生較大音量的樂器、音響和器材。在其他時間開展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具體限制項目由公園管理機構規定。
第四十四條【配套服務活動】 在公園內提供配套服務,應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公園內禁止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
第四十五條【文娛活動】 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商業攝影等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并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指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損壞公園設施和景觀。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避災避險】 發生地震、洪澇等重大自然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開放已經劃定的避難場所。避災避險的居民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災害消除后,在公園避災避險的居民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恢復公園原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管理責任】 負有公園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拒不予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八條【管理機構責任】 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予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規劃建設管理責任】 公園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拒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不按照公園規劃和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不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建設的;
(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條【違反車輛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進入公園,勸阻無效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車輛駕駛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游園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勸阻無效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勸阻無效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噪音污染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配套服務活動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公園內設立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設施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利用公園場地或者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商業攝影等活動,損壞公園設施或者景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行政、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六條【救濟措施】 當事人對有關機關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相關概念界定】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綜合公園”是指具有較完善設施和綠化環境,適合公眾開展各類戶外活動的規模較大的公園;
(二)“專類公園”是指具有一定特色、主題和功能較為突出的公園。
(三)“社區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范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良好設施和綠化環境的公園。
第五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