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執〔2021〕169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
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沙市城市人居環境局,廳機關有關處室、直屬各單位: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第24次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17日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
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以及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包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長沙市城市人居環境局,以及各市州、縣市區其他履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準確實施。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實施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接受上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執法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委托行政執法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政執法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且應當將委托行政執法情況報上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備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應當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費和相應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力量,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第二章監督內容
第七條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行政處罰的主體、權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八條對行政強制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強制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行政強制的主體、權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九條對行政檢查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檢查的制度建設和職責履行情況;
(二)行政檢查的主體、權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檢查中違法行為的發現情況;
(四)行政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情況;
(五)行政檢查處理決定是否存在規避行政處罰的情況,行政檢查處理決定的適當性;
(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十條對行政征收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征收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行政征收的主體、權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十一條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行政許可主體和權限的合法性;
(三)行政許可程序的合法性與公開性;
(四)行政許可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許可事后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十二條對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情況;
(三)行政執法文書的規范性和行政執法案卷的管理情況;
(四)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和執法標志佩戴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十三條對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的監督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情況,“誰執法誰普法”落實情況;
(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十四條對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情況;
(二)行政執法裝備保障情況;
(三)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落實文明執法情況;
(四)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的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應當督促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建立完備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建設情況納入監督范圍。
第三章監督方式
第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包括定期巡查和隨機抽查,可以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臺賬、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下列事項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執行情況;
(二)重要執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
(四)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完成情況;
(五)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完成情況;
(六)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監督的行政執法事項完成情況。
行政執法監督專項檢查可以采取書面匯報、案卷抽查、調研座談、隨訪暗訪等形式。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辦理的事實復雜、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廣泛等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重大執法案件督辦可以采取文函督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等形式。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組織評查。
案卷評查方式包括定期評查和不定期評查。定期評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考核。被考核的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反饋其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行政執法工作考核可以采取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等方式。
對于在行政執法工作考核中表現優異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和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一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執法系統,并按照要求接入省級信息化執法平臺,提高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的信息化水平。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利用信息化執法系統開展網上監督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通過信函、電話、互聯網等多種方式接受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的投訴和舉報,并對相關問題線索開展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滿意度調查。
滿意度調查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網絡測評等方式調查行政執法相對人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中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監督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章監督程序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時,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說明執法監督依據和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違法干預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執法事項監督專項檢查、重大案件督辦等執法監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執法監督的公正性的。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回避,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部門決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中發現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或者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有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提出糾正意見,督促其及時糾正。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發現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或者下級對應的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的,可以發出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后,應當立即自行糾正,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執法監督機構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對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的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復查,并說明理由。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期間暫停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
執法監督機構決定繼續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的,被監督的工作部門及其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當立即自行糾正,并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執法監督機構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當積極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執法監督建議書。逾期未執行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及其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拒不糾正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建議有權機關依法作出責令履行、確認無效、撤銷、責令補正或者更正、確認違法等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收集、匯編行政執法典型指導案例。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二)超越或濫用行政執法監督權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
(四)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依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成績顯著的執法監督機構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上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通報表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對本部門所屬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和下級對應的工作部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的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